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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保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知民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保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保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初字第53号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保林。

委托代理人:李连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保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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