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87号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SOCIETED′ELASTOGRAPHIEIMPULSIONNELLEPOURLESSYSTEMESDEMESUREDEL′ELASTICITE)。
法定代表人:勒卢瓦.克洛德,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方梅,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锐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刚,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诉被告新疆锐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已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交),本院减半收取350元,剩余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