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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喜杰、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9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喜杰、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喜杰,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菁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杰。

被告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扬。

被告深圳市易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念。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喜杰、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喜杰、深圳市优米互联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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