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惠珠,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中山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柏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春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惠珠、中山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17××××.5)纠纷一案,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冯惠珠、中山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惠珠、中山亚萨合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