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拉诺市格拉尼特大道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RoseMarieE.Glazer,总法律顾问和秘书。
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江浦路981号。
法定代表人周善龙。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以昆山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搬迁,原有经营场所安置的电脑已搬走,无法进行证据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樊 华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蔚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