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知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沙圣敏,系启东市汇龙镇江海南路339号-1门市“嘉年华超市”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圣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