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15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威,男,回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