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7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雷,男,1976年5月8日出生,系涡阳县新兴镇王雷家电门市部(个体户)的负责人,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人民路路南。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因与被告王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曾福到庭参加诉讼。
王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美的系列商标(包括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美的”、第5478888号“”、第7206892号“Midea”等)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力压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维权。
据“(2013)皖涡公证字第1029号”《公证书》反映:安徽省涡阳县公证处公证员岳德辉与公证员助理张伟亚于2013年7月1日随同刘显来到位于涡阳县新兴镇新兴集一家标示有“王雷名牌电器城”字样的商店,由刘显购买了饮水机一个,并当场取得销售凭据一张。
该《公证书》附件的图片显示:该饮水机左上角标注有“美的Meide”,与美的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第6765872号商标近似。
美的系列商标凭借产品的优良品质及长期、大量的宣传投入,已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与喜爱,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美的”商标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故被告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将导致美的系列商标淡化,减弱美的系列商标的显著性,以致逐渐消磨或者分散其识别性,影响美的系列商标在公众心中的印象,从而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美的系列商标相似字样的商品已经构成对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严重侵犯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品牌形象,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765871号“”、第6765872号“”商标权的行为。
由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元整。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雷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授权书公证书,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注册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并特别授权给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诉讼的事实。
证据二,吸并证明公证书,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存在的事实。
证据三,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受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美的系列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四,商标注册证书公证书,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为美的系列商标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证合法所有人的事实。
证据五,驰名商标证书公证书,证明“美的”系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证据六,公证书,证明美的集团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通过公证处保全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公证费发票,证明美的集团维权支出的公证费。
证据八,品牌价值证书公证书,证明“美的”2013年的品牌市场价值653.36亿元的事实。
因王雷未对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1号“”商标的注册人。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11类,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电暖器等。
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1999年,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美的”品牌在2013年度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653.36亿元。
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督局的核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2014年2月28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等单位使用其全部的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和提起侵权诉讼等,并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2013年7月8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显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涡阳县新兴镇新兴集一家标示有“王雷名牌电器城”字样的商店购买了饮水机一台,支付现金100元,取得票据一张,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
该《公证书》附件的图片显示:该饮水机左上角标注有“eide美的”,该电器城的经营业主为王雷。
本院认为:因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且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故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承继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商标专用权。
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授权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使用,即美的生活电器公司取得包括第5478887号“”、第6765872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1号“”等在内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侵犯以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保全和提起诉讼。
王雷未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在其销售的饮水机的左上角使用了“eide美的”标识,该标识中的“”和“美的”使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为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项下的产品,从而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混淆,故其行为已侵犯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其损失,本院根据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王雷所经营超市的规模、侵权的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王雷赔偿美的生活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6765871号“”、第6765872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二、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王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