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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2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黄宝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源。

被告黄宝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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