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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莱中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中知初字第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012-8。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莱芜市大海泓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莱芜市大海泓洋商贸有限公司已经被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注销,原告起诉莱芜市大海泓洋商贸有限公司属于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诉讼费5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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