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知)初字第10785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登香,北京市华点美冷饮店业主,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村东沿村路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登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登香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