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76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
被告:乐仕(宁波)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安详。
被告: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进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仕(宁波)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