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妙芸。
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妙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