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79-2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甲。
被告:王*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潍知初字第2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现因原告追加王*乙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申请冻结被告王*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山东**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