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96号原告:韩文强。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
委托代理人:刘秀芳,潍坊奎文恒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强与被告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