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11794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澍,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