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484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喔尔肯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星光名座佳苑7栋711-713、717、719、1709-1710、1718-1719号。
经营者:冯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喔尔肯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