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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2958号之一
案件名称赵仲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仲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958号之一被执行人:赵仲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赵仲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103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送人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2日(公告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仲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9日向案件移送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13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仲运所有的津MX××××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但因该财产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仲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于2021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赵仲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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