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958号之一被执行人:赵仲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赵仲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19)湘0103刑初820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移送人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2日(公告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仲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9日向案件移送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13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仲运所有的津MX××××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但因该财产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赵仲运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于2021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赵仲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