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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宋逸韬、黄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4924号
案件名称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与宋逸韬、黄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宋逸韬;黄雁;刘文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924号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A座2502。

法定代表人:陈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逸韬,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黄雁,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刘文玲,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逸韬、黄雁、刘文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泰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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