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初39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王益区老百姓大药房,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光明巷。
经营者:姬铜亮。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铜川市王益区老百姓大药房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