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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兴华路星星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11民初69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水县兴华路星星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文水县兴华路星星炸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民初69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水县兴华路星星炸鸡店。

负责人:梁×。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水县兴华路星星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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