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1052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烨,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名典眼镜视光中心,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新园路。
经营者:陈杰。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名典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