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757号原告:黄秋平,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
被告: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
法定代表人:谢明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秋平与被告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瑞金市金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2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秋平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黄秋平于2021年×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秋平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黄秋平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黄秋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秋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