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9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腾发名烟名酒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经营者:任航。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腾发名烟名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金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