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42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雷尔,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牌县,现住长沙岳麓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路顺烟酒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459号梦和商业广场北向一楼门面。
经营者:郑进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雷尔、长沙市雨花区路顺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