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454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吉峰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庄河市新华街道木兰小区3#楼。
经营者宋香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吉峰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