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初324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国侠,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国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国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曹国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曹国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