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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软件公司与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雷诺软件公司与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诺软件公司,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雷诺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徐村西。

法定代表人郜贵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涛,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国贸大厦第A座6层25号房。

委托代理人尚涛,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诺软件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逗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雷诺软件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诺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诺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诺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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