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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34号
案件名称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街道江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康。

委托代理人刘佳晶,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花市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钱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思公司)、南通市泰尔佳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明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康、刘佳晶,圣瑞思公司、泰尔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丰、陈静(参加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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