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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毅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毅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毅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毅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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