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毅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