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号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鹿岛***,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鸣捷,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利斯特森林电气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诉被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福利斯特森林电气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两名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福利斯特森林电气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
审 判 长 刘军华代理审判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