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78140区10街马塞尔达索。
法定代表人BenoitBalmary,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泽恩汽机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仲伟香。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泽恩汽机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泽恩汽机车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