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建国,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原告: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万臻、李庆欢,均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雪梅,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红、陈德文,均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丁雪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据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