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光营。
被告:韩清新。
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清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