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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起与王晓燕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68-1号
案件名称王庆起与王晓燕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庆起,王晓燕,郑家玉,明传升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王庆起,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燕,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家玉,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李淮明,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克荣,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传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起与被告王晓燕、郑家玉、明传升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起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王庆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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