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8-1号原告王庆起,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燕,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家玉,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李淮明,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克荣,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传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代理人许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起与被告王晓燕、郑家玉、明传升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起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王庆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