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162号罪犯陶建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陶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建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
2014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陶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建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