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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71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方佳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71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佳敏,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佳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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