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富华,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贾吉敏,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福拉多商场A2-2号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吉敏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