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庆丰村4组。
法定代表人倪永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辉。
被告张耀林,系如皋市常青镇环保设备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吉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与被告南通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耀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鑫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鑫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鑫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吉鑫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