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2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公路3585号8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继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1—431。
法定代表人乔淑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步锋,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泛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443A室。
法定代表人王佳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诺优傲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6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左永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崇,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荣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泛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诺优傲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