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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黄郁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莆民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黄郁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黄郁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8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黄郁华,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郁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称,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珍寿代理审判员  庄莉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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