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8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黄郁华,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郁华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称,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珍寿代理审判员 庄莉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翁丽芬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