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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家文与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67号
案件名称崔家文与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家文,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崔家文,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尹智元,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炽。

委托代理人:陈思聪,佛山市永裕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关少玉。

系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文诉被告佛山市南海丰盛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水壶(173),专利号为ZL201330000701.1]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崔家文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家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家文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1680元,由原告崔家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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