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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成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1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唐成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唐成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曾福。

被告唐成兵,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唐晓丽。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成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美的系列商��最先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包括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饼铛、电热水壶等)。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在燃气灶、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电暖器等产品上使用美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

2013年7月15日,四川省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舒工商所对河舒镇商业街唐成兵经营的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唐成兵销售标有美的商标的电磁炉假冒美的产品,依法予以扣押。

被告唐成兵销售假冒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司注册的第5478888号美的商标的产品行为已构成侵权。

诉请判令被告唐成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唐成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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