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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岩民初字第22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文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岩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理、陈启辉,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胜,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9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人民陪审员 李  守  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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