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刘贤贵,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刘东,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仪(系青白江区名人居门窗材料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受理刘贤贵与陈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刘贤贵以其已与陈仪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仪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贤贵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对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贤贵撤回对陈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9.2元,减半收取1719.6元,由刘贤贵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