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857号
案件名称原告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育红,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段育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来宗,男,1947年6月5出生,汉族,系原告段育红之父。

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相国。

委托代理人孙拾壹,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凯,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李志奇。

委托代理人王利景,女,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段育红诉被告河南鑫泰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三源废物处理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育红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育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育红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