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志忠、单红秀,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在诉讼过程中,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