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52号原告武庆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滨,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代理人褚治波,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雷与被告王凤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庆雷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庆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庆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武庆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