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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庆雷与王凤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752号
案件名称武庆雷与王凤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庆雷,王凤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52号原告武庆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滨,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代理人褚治波,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雷与被告王凤滨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庆雷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庆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庆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武庆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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