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740号罪犯邹伟章,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佛三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伟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佛中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罪犯邹伟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邹伟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伟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获得嘉奖1次;
已缴纳罚金1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伟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伟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