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米市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风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50元,由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